2007年3月12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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遭窃后拒不作证竟是为了“积德”
警方:这样的“东郭先生”是放纵犯罪
李福华

  本报讯 盗贼落网后,作为受害人,本应积极向警方作证,协助破案,可家住永嘉县瓯北的钱某夫妇却以死相威胁拒不作证,还要求警方放走犯罪嫌疑人,理由竟是为自己积点“德”。截至3月9日发稿时,任凭经办民警通过各种途径劝说教育,钱某夫妇就是不肯提供证词,结果给案件的侦查造成极大被动。
  经办此案的永嘉县公安局瓯北刑侦中队民警小陈称,2006年9月18日下午,中队接到报警,家住瓯北罗滨小区的钱某家中遭窃,33000元现金和2只银元等物被盗。民警依法对报案人钱某妻子录了证词,并到现场提取相关证据。警方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并综合其他线索,锁定犯罪嫌疑人为犯有盗窃前科的江西籍男青年钟某,遂对其展开网上追捕。当年12月22日,钟某在湖州市吴兴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,随后被押回永嘉。
  钟某落网后,为进一步充实、细化、固定证据,经办民警来到受害人钱某夫妇家再次取证,却意外吃了“闭门羹”。钱某夫妇不配合警方,拒绝录证词。更为荒唐的是,钱某夫妇竟然还恳求警方放了钟某,说是为了“积德”!在随后的几个月里,经办民警通过各种途径做钱某夫妇的思想工作,努力进行劝导教育,可钱某夫妇就是不从,最后竟还以死威逼民警不要再向他俩取证。后来,警方通过了解获悉,案发后,钱某弟弟不幸意外身亡,为防止“意外”再次降临,迷信思想作祟的钱某夫妇竟想出“放生”钟某,以此来“积德避灾”的荒诞主意。
  目前,犯罪嫌疑人钟某虽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,可小陈警官却告诉笔者称,此案到了法庭审判时,由于缺乏受害人的有力证词,可能会出现轻判甚至退查等后果,这将直接导致法律不能追究钟某应负的责任,钟某也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处罚。
  永嘉县公安局法制监察大队的叶警官告诉笔者说,我国《刑事诉讼法》明确规定,每个知道案情的人都具有作证的法定义务。本案中钱某夫妇淡薄证据意识,拒不履行作证义务,还要求警方释放嫌犯,是对犯罪的一大放纵,既不合理又不合法。(李福华)